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104145号“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80号
申请人:脸雾(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4145号“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37832号“晓支付”商标、第30423687号“晓应用”商标、第28514908号“晓书院”商标、第5213346号“晓”商标、第25574342号“晓周刊”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信号发射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