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66366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05号
申请人:苏州三只企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利群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1日对第26663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293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委托专门机构独创设计而来,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背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引证商标标样设计、注册情况;3.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情况;4.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在先权利已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先权利已不存在,据此,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资料,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其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显示其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此外,该登记证上显示的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12月25日与证据2中显示的申请人于2017年2月11日才开始委托他人设计标样的时间相矛盾。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为恶意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