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2043360号“传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东方传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43360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8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研,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东方传奇”而非复审商标“传奇”文字。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百度百科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3、公司宣传墙照片;
4、宣传彩页原件;
5、名片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空洞的无法指向第42类核定项目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3月21日的第1448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为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该证据中的合同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所有人除本案“传奇”商标外在“计算机编程”等类似服务上还享有第9080677号“贸易动力”商标、第9080693号“外贸雷达”商标等商标权。证据3、4、5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证据3、4、5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