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高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708141号“高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38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8141号“高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第4459294号“高德中心”商标、第6131338号“高德置地”商标、第31375976号“高德出行”商标、第30144765号“高德伟业 G”商标、第15065417号“高德良品”商标、第8031598号“高德汇”商标、第8031513号“高德汇 GTMALL”商标、第23636563号“高德国际家居 GD”商标、第26345593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资料及荣誉资料、宣传资料、合作协议、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第4237801号“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00833号“德高;JCDECA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十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仍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一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高德”或“德高”,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散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