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1 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23704号“1 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40号

       

      申请人:山东沪工阀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3704号“1 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其与第26564551号“HG”商标、第9660884号“IG”商标、第8083187号“H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