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易杰Easyg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3809754号“易杰Easyge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杰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易杰教育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09754号“易杰Easyg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02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万卷书城图书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深圳杰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深圳杰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809754号第41类“易杰Easyget”商标在“函授课程、培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函授课程、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公司环境图片、学员报名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课程购买合同、招聘网页截图、课程截图、员工团队图片、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函授课程、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电子缴款凭证;
      2、办公环境照片;
      3、中考攻略书籍封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佛山市万卷书城图书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书(复印件);
      2、夏令营活动照片、高考备考培训会议照片、名师讲座宣传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图(光盘);
      3、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协会出具的2018年广东省中考二轮备考研讨会邀请函(光盘);
      4、试卷订购协议、联考协议、发票(光盘);
      5、宣传册(原件);
      6、中考攻略系列书籍(原件)。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佛山市万卷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于2013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2018年8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易杰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杨志成。
      3、被申请人曾用名广州易杰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志成。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审商标原注册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是否在“函授课程、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复审商标于2018年8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在本案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享有专用权的主体仍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
      复审阶段证据中,证据1电子缴款凭证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持续经营并依法纳税。证据2、3中,办公环境照片、中考攻略书籍封面均无形成时间。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证据中,证据1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出具的授权被申请人自2017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但是,该授权书出具之时,即201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公司尚未成立,故我局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基于上述两公司具有相同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关联关系,且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系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所提交,故,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证据2、5中,夏令营活动照片、高考备考培训会议照片、名师讲座宣传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册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中,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协会于指定期间内出具的2018年广东省中考二轮备考研讨会邀请函显示该会议由被申请人承办,主要内容为邀请名师及专家探讨考纲变化应对策略,参会教师对此进行学习,并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从本质上看,其属于对教师进行培训的一种方式。证据4中,试卷订购协议、联考协议、发票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杏联初级中学等提供试卷或进行考前培训。第26022881号发票开具时间虽晚于三年指定期间,但可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持续为他人提供培训服务。为查明上述发票的真实性,我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网(www.etax-gd.gov.cn)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所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故我局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上述证据中未明确商标名称为“易杰Easyget”,但考虑复审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杰”与被申请人商号“易杰”一致,且被申请人名下文字商标均以“易杰”为主要构成要素,故可以认定其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中,部分中考攻略系列丛书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其主编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志成,且具有正规书号,书籍封面上显示有“易杰”字样,虽与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并未改变显著特征。上述试卷、书籍为“培训”服务的重要载体,与“培训”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培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服务与“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亦应予维持注册。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