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44541号“有本好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518号
申请人:宁德中正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541号“有本好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3069号“有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有本好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有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