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85032号“OLAY RETINOL-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72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032号“OLAY RETINOL-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RETINOL”可译为“松香油”,使用在护肤用化妆剂、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