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alnut Co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807132号“Walnut Co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222号

       

      申请人:北京聪明核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7132号“Walnut Co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8802号“WALNUT”商标、第10357754号“胡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数字文件传送、数据流传输、电信信息、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广播服务、无线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alnut Coding”可译为“胡桃编码”,其与引证商标一“WALNUT”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数字文件传送、数据流传输、电信信息、视频点播传输、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