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977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58号 - 申请人:杭州思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9977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58号

       

      申请人:杭州思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7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4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56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与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文字处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与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