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功夫原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87610号“功夫原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71号

       

      申请人:河南金仕英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华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7610号“功夫原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57212号“功夫 KU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功夫原蔬”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功夫”,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意式面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食用淀粉、发面团用酵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