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649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23号 - 申请人:上海氦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64926号“Avan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23号

       

      申请人:上海氦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926号“Av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8928号“APANDI及图”商标、第33372305号“AVANI”商标、第9407417号“AVANI”商标、第3896095号“争先世纪AVAND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养老院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vandi”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APANDI”、引证商标二、三“AVAN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