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808号“Teleperformance及图(
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04号
申请人:互联企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808号第9、42类“Teleperforman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1697号第9、42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经重新限定,现为:电子记事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我局合理推定,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先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064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第9类电子记事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