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2387772号“SIKA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00号
申请人:西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番禺斯凯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12387772号“SIK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活跃于建筑及工业专业化工领域、具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经过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长期、持续、广泛的注册、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及其第4720851号“S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广州关联公司位于同一城市,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SIKA”字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悖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规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搜狗百科、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及申请人宣传册;
2、申请人2008年、2009年、2013年和2016年年报复印件及中文摘译;
3、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查询结果、1995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
4、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与供应商建材超市等签署的部分供货合同;
5、2006年《中国大陆建筑用密封胶市场用户调查报告》;
6、使用西卡地坪产品的部分施工合同相关页、部分销售发票、部分工程列表;
7、2009-2011年西卡中国客户杂志;
8、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资料;
9、获得的荣誉和奖项;
10、申请人参与行业标准起草证明文件;
11、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
12、我局作出的相关裁定、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土地测量;化学研究;细菌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SIKAI”与引证商标“SIKA”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均无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SIKAI”与申请人商号“西卡”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另,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