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2424183号“LOTHLOR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01号
申请人:羊毛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建国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3日对第12424183号“LOTHLOR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新西兰高级羊毛精品品牌“LOTHLORIAN”的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413113号“洛丝萝林Lothlor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张迎春于2013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核准,2017年4月6日,引证商标转让予羊毛品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引证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后,故本案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而非三十条。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LOTHLORIAN”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Lothlorien”均由多个字母组成,首尾字母均相同,仅单个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均为无特定含义的字母组合,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婚纱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浴帽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婚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浴帽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