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0327236号“BLU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5142号重审第0000001174号
申请人:朱利叶斯•布鲁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仁根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65142号《关于第10327236号“BLU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6021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和申请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05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裁定,判决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与著作权,未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异较大,不足以误导公众,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并未说明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合理事由,其申请注册他人在不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之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