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途客•尚邻酒店 TOURIST SHINNING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890793号“途客•尚邻酒店 TOURIST

    SHINNING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73号

       

      申请人: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0793号“途客•尚邻酒店 TOURIST SHINNING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5054号、第9515005号、第18016521号、第334481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主要识别部分、发音、字形、元素组成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与引证商标四在相同群组所指定的服务项目,即“3509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体现了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构思,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经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的加盟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审理中,其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9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