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5844A号“STOCK SHOP 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00号
申请人:斯托科商店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希斯艾资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844A号“STOCK SHOP 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由原所有人CSI CAPITAL LIMITED转让至Stock Shop Co. Limited名下,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第15837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6880号“ST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37363号“S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9575号“醇香砂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变更说明、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经由原所有人CSI CAPITAL LIMITED转让至Stock Shop Co. Limited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经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存在一定区别,故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已经转让,转让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