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29126号“杰诺特JERR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28号
申请人:杭州博砾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9126号“杰诺特JERR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7604号“杰诺jienuo”商标、第7950067号“杰诺”商标、第25587189号“杰诺及图”商标、第25571840号“杰诺及图”商标、第16133121A号“JRY捷睿鹰”商标、第34570431号“JRY及图”商标、第5829207号“JRT”商标、第7729738号“JRT”商标、第9150612号“JRT”商标、第35850307号“JRY”商标、第9516315号“JERRAT”商标、第11124256号“JER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压机、切割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电锤、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汉字“杰诺特”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读汉字“杰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字母“JERROT”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显著识读字母“JERRAT”、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读字母“JERRE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弧切割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弧切割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