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Ci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693754号“Ci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60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754号“C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425号“慈恩CI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7621号“C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2940号“cien 2001 Net butterfly HB OLY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Cien”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cie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化妆水的薄纸、浸卸妆液的薄纸、浸化妆品的清洁垫、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化妆水的薄纸、浸卸妆液的薄纸、浸化妆品的清洁垫、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