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372286号“帝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55号
申请人:皇家杜威埃格博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286号“帝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7029号“帝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04663号“蒂怡D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39901号“帝怡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42600号“帝怡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75585号“帝怡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14693号“帝怡健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14934号“帝怡健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所有人联系同意书事宜,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后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协议等证明文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帝怡”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帝怡”、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蒂怡”、引证商标三、四“帝怡尔”、引证商标六、七“帝怡健美”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浸液、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花椒粉、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