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47946号“珠峰北面North of Mount
Ever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92号
申请人:姜东扣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7946号“珠峰北面North of Mount Eve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0578A号“北面THE NORTH FACE NEVER STOP EXPLO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珠峰北面North of Mount Everest”与引证商标“北面THE NORTH FACE NEVER STOP EXPLORING及图”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北面”,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野营睡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