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商标查询_“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605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曾利用争议商标对申请人提起恶意诉讼。2、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大量囤积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4、关于被申请人的法院判决;5、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存在囤积商标牟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注册时间早于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变更时间。申请人对“无懈可击”商标无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指出被申请人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的第34480387号商标已被驳回,同理争议商标理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第34480387号商标查询页面;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起诉状和传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
      2、被申请人的第34480387号“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我局因该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而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属于2013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鉴于争议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的2011年5月28日就已被核准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条款不能溯及既往,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在本案中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程序性条款引用,我局不予赘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