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4589011号“金刚煲 VAJRA PO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29号
申请人:胡岩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对第14589011号“金刚煲 VAJRA PO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714204号“金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具有商标的识别性,核准注册易引起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知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经过长期、大范围的推广和宣传已经使得引证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也越来越受到了相关消费者的青睐和喜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金刚宝”的恶意摹仿和复制,意图利用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赚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会对申请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产品展示;申请人公司官网截图;申请人附赠的一周汤谱;申请人与部分客户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第388期《中国检验检疫》相关页面复印件;引证商标指定产品及包装照片;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裁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严重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合同、收据、发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福建省德化县锦龙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2017年5月13日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商标由胡岩于2003年5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烹饪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06年1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2017年7月13日,引证商标转让至深圳市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
3、申请人曾将引证商标许可给深圳市康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5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标志。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 );花瓶;食物保温容器;香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小雕像;水晶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一般为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对申请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 );花瓶;食物保温容器;香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