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o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466号“So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43号

       

      申请人:SORING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466号“So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4675号“SO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3044号“SO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44638号(第10类)“SORIN BIOMED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在先已签署了共存协议。另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首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尤指电外科手术器械,超声外科手术器械,不包括下列商品:氧合器、心肺机、起搏器、医用电击去心脏纤颤器、植入式皮下心脏再同步术器械、心脏消融术用高频设备、内窥镜血管切除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oring”与引证商标一“SOLING”、引证商标二“SORIN”、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SORIN”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