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62600号“HEND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42号
申请人:浙江恒鼎利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2600号“HEND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0538号“HEN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1524号“H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58781号“H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04443号“HE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37365号“He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092437号“HE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发生冲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发光标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发光或机械信号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ENDL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HENDU”、“HENDI”、“HENGLI”、“Hengli”、“HENLI”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