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632255号“晶达丰跨境KING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03号
申请人:深圳市晶达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2255号“晶达丰跨境KI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1763号“晴日;KINGDAY”商标、第3900161号“KINGFA”商标、第8257205号“KINGD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