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706号“DESIGN &
ENGINEERI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497号
申请人:LEICA GEOSYSTEM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706号“DESIGN & ENGINEERI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人已对第9类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复审商品予以修正,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DESIGN & ENGINEERING”及图形构成。其中“DESIGN”具有“设计、绘制”等意,“ENGINEERING”具有“工程”等意,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第12类运载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的等特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复审商品修正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设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2全部复审商品、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