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5438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92号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21543863号“哈澜HAL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9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查(意大利)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龙海明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站南商贸城幢室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1543863号“哈澜HA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第19771460号“HLAN”商标、第4077663号“HEILAN”商标、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19254716号“海澜之家HEIL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海澜”系列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44件商标,多抄袭摹仿国内外知名品牌,具有主观恶意,明显是企图通过不正当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海澜之家”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驰名商标批复、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发票、荣誉证书、仿冒“海澜之家”产品的不法商家店面照片、相关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止。
      2.申请人五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注册商标于2009年被商标局认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哈澜”、“HALAN”两部分组成,“哈澜”与引证商标一“海澜”、引证商标四汉字“海澜之家”、引证商标五汉字“海澜”文字构成、呼叫相近,“HALAN”与引证商标二“HLAN”、引证商标三“HEILAN”、引证商标五英文“HEILAN”字母组成、呼叫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海澜”、“海澜之家”等商标整体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在案证据也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海澜之家”商标在服装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分别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存有差异,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3196648号“海澜HAILAN”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未就该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