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64150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67号 - 申请人:王丛丛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16415095号“神伐CRUSADE OF GOD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67号

       

      申请人:王丛丛
      被申请人:北京奇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6日对第16415095号“神伐CRUSADE OF GOD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神伐CRUSADE OF GODS”英文部分可译为“上帝的十字军”,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商标法》,因此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中文“神伐”、英文“CRUSADE OF GODS”及图形构成,其中英文“CRUSADE”可译为“(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见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第483页),英文部分整体上可译为“神的十字军东征”,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