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RAGONS OF WALTON STR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294568号“DRAGONS OF WALTON

    STR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86号

       

      申请人:德贡拉因特瑞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568号“DRAGONS OF WALTON STR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3767号“DRAGONS OF WALTON STR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RAGONS OF WALTON STREE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玩具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非金属大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