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雅帝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662744号“雅帝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0号

       

      申请人:罗少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2744号“雅帝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82652号“雅帝伦 YIDILUN”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视觉外观、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已经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雅帝伦”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雅帝伦”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门把手;钢合金;金属窗;铝;普通金属艺术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合金;铝;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