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516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39号 - 申请人:上海畔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51625号“RAMO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39号

       

      申请人:上海畔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1625号“RAMO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7377675号“regu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