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719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41号 - 申请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171946号“宝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41号

       

      申请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良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946号“宝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8131820号“盟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宝盟”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仅汉字排列顺序不同,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