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042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89号 - 申请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104285号“铁公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89号

       

      申请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4285号“铁公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6792号“铁公鸡”商标、第32871960号“铁公鸡”商标、第1536334号“公雞”商标、第1540537号“公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医用营养品;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核准注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弃后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含药物的洗发液、含药物的干洗式洗发剂、医用药膏、药用洗液、医用头发增长剂、治头皮屑药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