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554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65号 - 申请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155493号“寳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65号

       

      申请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良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5493号“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344326号“宝家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68377号“宝家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寳家”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施工;建筑物修缮;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建筑;建筑施工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项目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