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884107号“天佑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56号
申请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4107号“天佑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4167号“天佑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3435号“天佑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00597号“瑞聘號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国提交了系列商标档案、申请人网站介绍、申请商标部分产品图片、申请商标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一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无效宣告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天佑德”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天佑得”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商品以外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商品以外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