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OLEIL FOOTW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14685号“SOLEIL FOOTWE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10号

       

      申请人:潮州市东旭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4685号“SOLEIL FOOT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78502号“SOLEIL”商标、第4779616号“野赫莲及图”商标、第5527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属于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存在近似。申请商标具有优先权。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