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OUBANGZIYUNSH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334646号“GOUBANGZIYUNSH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11号

       

      申请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32334646号“GOUBANGZIYUNS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958945号“尹家沟帮子”商标、第5463189号“沟帮子GOUBANGZI”商标、第627274号“沟帮子GOUBANGZI”商标、第7539378号“沟帮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沟帮子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明知申请人使用沟帮子系列商标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商标,意图“搭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华老字号证书及申报书;
      2、申请人企业变更信息;
      3、在先判决及裁定;
      4、申请人广告照片及媒体报道;
      5、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6、相关新闻报道;
      7、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部分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29类“肉”、“家禽”、“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