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盈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8362036号“盈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51号

       

      申请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62036号“盈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58127号“趣盈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先注册,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348987号“盈趣YingQ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8月6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均为“盈趣”,在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标识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