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347519号“禾 牧渔HE MU 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31号
申请人:阜南县禾牧渔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安徽腾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7519号“禾 牧渔HE MU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5090号“牧渔”商标、第9505633号“牧渔”商标、第20384357号“牧渔公社”商标、第11038861号“禾 园禾方圆YUAN HE FANG YUAN及图”商标、第29379787号“百禾源 禾及图”商标、第30368328号“呼禾农业HUHE NONGY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以上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禾 牧渔”、对应汉语拼音“HE MU YU”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四“禾 园禾方圆YUAN HE FANG YUAN及图”、引证商标六“百禾源 禾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酿酒麦芽”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饲料;酿酒麦芽”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汉字组合“牧渔”,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酿酒麦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