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78822号“宰相山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37号
申请人:张国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8822号“宰相山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173211号图形商标、第19399761号“1000YO.com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