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7109381号“芷轩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48号
申请人:广州肌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09381号“芷轩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80205号“芷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2011)商标异字第4696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338993号“芷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均为“芷轩堂”,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