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8928067号“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5322号重审第0000001053号

       

      申请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仁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5322号《关于第28928067号“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87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3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3456232号“炜豪斯特 WEIHAOSITE HOTEL 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70919号“晟顺 V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且均属于同一群组,均为法律服务,已构成类似服务。
      本案中,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引证商标一在“调解”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相关决定正处于公告送达阶段。鉴于上述情况,虽然引证商标一在“调解”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处于公告送达过程中,但由于引证商标二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上述情况,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调解”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私人保镖;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火葬;消防”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在“护卫队;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临时看管房子;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调解”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服务、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护卫队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