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960523 - 商评字[2019]第0000052498号重审第0000001054号 - 申请人:重庆信胜财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79605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2498号重审第0000001054号

       

      申请人:重庆信胜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2498号《关于第27960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90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5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线条、图形等构成的视觉效果与人民币符号差异明显,申请商标标志本身不存在前述情形,其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人民币符号存在一定差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