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4892372号“生肖Zodia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9071号重审第0000001040号
申请人: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9071号《关于第24892372号“生肖Zodi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4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0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3836103号“ZODI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且已作出撤销公告,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是否初步审定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注册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出牙咬环;奶瓶用奶嘴”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需要指名的是,运动人公司在原审及二审诉讼中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1005群组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权,该放弃行为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即使放弃,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1005以外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认定并无不当。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应对放弃行为一并予以考虑。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中还引证了第7149435号“ZODIAC”商标、第16023510号“ZODIAC 卓迪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
2、在二审庭审中,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1005群组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权。
3、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1005群组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权“,则商标局在以上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字母“zodiac”,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出牙咬环;奶瓶用奶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接骨用螺钉、医用手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出牙咬环;奶瓶用奶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轮担架;医用注射器;注射针管;口罩;医用手套;医用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