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8453098号“BO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91号
申请人: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18453098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BOY及鹰图形商标经过申请人及金甲琪的宣传和使用,已成为一个新兴的知名服装、服饰品牌。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受到恶意诉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050013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831331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常年处于停业状态,申请多个商标无实际经营使用商标的目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法律规定,其申请应被驳回。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及转让、续展证明;行政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经公证的有关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及中译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状态,不存在任何商标权利,申请人不具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并非对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被申请人为合法主体,并未丧失经营资格。被申请人具备实际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非申请人所指的并非是商业性使用。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抢注“BOY LONDON及图”等系列商标。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产品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认定被申请人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387632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介绍;英国法的解释及翻译;被申请人系列商标统计列表;经公证的英国注册信息及欧盟注册证副本及翻译;经公证的见证声明及翻译;被申请人日本注册证及翻译;被申请人在泰国和马来西亚的注册信息及翻译;被申请人在香港注册商标统计列表;被申请人在台湾、澳门系列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统计列表;版权证书;产品照片;授权书、销售发票、纳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及品牌专卖店信息统计及照片;相关图片等;相关函件公证书及翻译;相关信函;商标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判决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撤三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书、处罚结果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后经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639期。
2、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并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及2019年2月13日发布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583期和第1635期。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两商标不应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商标达到较高的知名度是指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认定商标是否达到较高知名度,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受到驰名保护的记录等。且我国对于已达到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的规定。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并非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直接适用的实体条款。其次,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属于上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系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此申请人具有依据上述条款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属于休眠公司,不具备实际经营和生产能力,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资质,申请人提交了英国公司署官方网站下载的被申请人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作为主要证据,但该项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申请人已不具有商标注册资格,申请人也未能就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质提供进一步证据。且我国并无休眠公司的相关规定,英国公司法规定休眠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其生产和营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另,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产品照片、授权书、销售发票、纳税证明等相关使用证据,因此并无充分依据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另无充分理由认定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时候,还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请求认定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3876321号商标已为公众熟知的请求,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适用该条款应在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时提出,故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上述主张不符合被动保护的原则,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先权利是否受到恶意诉讼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