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粮年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319816号“粮年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13号

       

      申请人:广州粮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锐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9816号“粮年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粮年隆”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8018号“农库 NONGC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0291号“古尔浪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