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870987号“Do face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49号
申请人:格美诗(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0987号“Do face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完成,具有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Do face care”,该组合可译为做面部护理,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