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919号“KUR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11号
申请人:埃尔伍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919号“KU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18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即衬衫性质的海滨浴场用衣、有檐帽、以及帽子(头戴)、有檐帽、衬衫、短袖衬衫、短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6日